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 ,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 ,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 ,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 减半征收 ]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
  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4万元,减免税额1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按新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优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0151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度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今年4月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未结束,怎么判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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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4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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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5-07-17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税率是多少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第一条规定,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1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
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