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货物适用13%增值税低税率
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的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例题】提问:对于超级市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如何确定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
  回答: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
具体列举如下:
  (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3)以粮食为原料碾磨成粉状、片状或粒状的粮食加工品。如:淀粉、生粉、豆粉、豆片、豆饼、生大麦片、生燕麦片、碎玉米粒等,该类粮食加工品以大米、绿豆、豌豆、玉米、大麦、燕麦等粮食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
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规定,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l)"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自来水
税率是多少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的规定,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暖气、热水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