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适用税率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浆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与商品混凝土原料中水泥占比接近,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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