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43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滕洁 
【审理法官】滕洁 
【文书类型】民兴账号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强 
【当事人】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强 
【当事人-个人】陶强 
【当事人-公司】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成雅丽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宋月洪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王杨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成雅丽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宋月洪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王杨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成雅丽宋月洪王杨 
【代理律所】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强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世纪金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陶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合同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世纪金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陶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对于世纪金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陶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世纪金源公司主张与陶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举示相关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并应当管理、保管劳动合同。虽世纪金源公司举证组织了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表示世纪金源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世纪金源公司也无法明确是否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不能由此认定世纪金源公司与陶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书面劳
动合同。故世纪金源公司主张不支付陶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世纪金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问题。2020年1月15日陶强对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提起劳动仲裁,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陶强未对该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现陶强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上诉主张世纪金源公司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问题的诉请,不属于二审程序审理范围。故陶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陶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1-11-04 04:20:36 
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陶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43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民兴路888号24栋1楼23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雅丽,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月洪,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四川融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世纪金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源公司)因与上诉人陶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8民初9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世纪金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三项,改判支持世纪金源公司无须向陶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846.42元;二、判决陶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及理由:世纪金源公司已经与陶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并就此认定世纪金源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8月28日,陶强作为经理受公司指派负责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包含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陶强也自述在劳动合同上签名,该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一审法院以世纪金源公司记不清楚是否盖章来认定该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系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既然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世纪金源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陶强辩称,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世纪金源公司组织过签订劳
动合同,但是世纪金源公司因为不愿意每月多支出六至八千元费用,不愿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双方从未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并未签订。并且自2019年8月组织签订合同到陶强离开世纪金源公司,世纪金源公司也未给员工买社保、公积金。
     陶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世纪金源公司支付陶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761.48元及拖欠工资48211.40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世纪金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金额计算有误,判决结果错误。首先,陶强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总额为76261.48元,2019年4月工资为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在计算陶强应得双倍工资时,将依法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陶强2019年4月的工资与2019年5月起至2020年1月的工资合并计算二倍工资差额,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世纪金源公司向陶强支付自2019年5月起至2020年1月的二倍工资应是陶强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总额76261.48元减去2019年4月工资3500元,即72761.48元。其次,一审中,陶强自认已收到工资25749元,法院经审理对陶强就部分款项提出的相反证据未与认可,但根据陶强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看出,2019年5月18日收到的8000元和2019年7月27日的2000元均是世纪金源公司承诺返给客户的佣金,一审法院只认定了世纪金源公司提交的已支付工资38050.08元的证据而未对
陶强提出的说明予以核对。综上,请求二审法支持陶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世纪金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陶强上诉请求,并依法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关于对方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工资的具体金额,劳动仲裁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裁决,陶强并未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过诉讼,故法院不应当再对此事进行审理,应当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