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2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乃高立俊王忠民 
【审理法官】郑乃高立俊王忠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国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国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国燕 
【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窦浩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寇洁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窦浩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寇洁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窦乐章窦浩君寇洁 
【代理律所】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国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本院观点】孙国燕与移动滨州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中国移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1""002001001""002001001008""002001001008001""002001001008002"]"Gid":"1970325245069606""Category":["002""00201""0020101""002010106"]"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1.09.30""CaseFlag":"(2021)鲁16民终2594号""Title":"  孙某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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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国燕与移动滨州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移动滨州分公司应当在服务期内为孙国燕提供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孙国燕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移动滨州分公司擅自多次向孙国燕进行电话推销该公司业务,且孙国燕也因移动滨州分公司的电话推销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因此,移动滨州分公司的电话推销行为使孙国燕不堪其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密、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规定,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和宁静的权利,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本案中移动滨州分公司向孙国燕电话推销业务的行为侵扰了孙国燕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对孙国燕隐私权的侵犯,原审判令移动滨州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孙国燕、移动滨州分公司、山东移动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国燕负担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担5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25:47 
【一审法院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