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价服〔2011〕162号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停车费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探访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错时错峰向社会开放的,社会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为了缓解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对小型车的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五、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六、严格停车场收费审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申请机动车停车收费时,应当严格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审批材料。凡提交材料不符合条件、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收费。
七、要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管。所有收费停车场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式样,在停车入口处公示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人员须佩戴市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凡未按要求做好价格公示和不持证收费的不得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
附:1、长沙市路面停车收费标准
2、长沙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停车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格监督中心
共印45份
长沙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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