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事件的法律拷问和反思
  办公耗材有哪些  ■如网络连续剧对法律和社会道德挑衅嘲讽
  ■整个网络道德底线缺失造成“门”事件的火爆
  ■凸显当今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
  ■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中国何时才能出现既自由又负责的网络新闻界
  ■媒体如何良好把握自由度与责任感的道德底线
 
  国家安全手抄报素材2008年伊始,中国南方一场猝不及防的雪灾降临时,香港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曝光网络,成为网络世界的另一场“雪灾”。网络的弱点、人性的弱点、技术的弱点,都在门前遭遇了雪灾。而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法律和公德问题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哈巴狗歌词
 
  门事件折射的法律问题
 
  有人说,门这一看似偶然的事件,却无异于对我国司法的一次空前挑战和嘲讽。
  门事件之所以轰动而影响巨大,是为数相当众多的网民体,哄传、下载、传播不雅照片,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一次有伤风化的社会失范行为,或者说是一次不良信息传播失控事件。人们不禁产生这样一种疑问:中国的网络传播法规前后颁布了46种之多,一向给人以治理严谨之感,但是遇到门这类突发事件,在法理和治理措施上却依然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这是什么缘故?
  除了对于网络法治和管理部门的诘问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问号指向俗称为“网民”的社会公众体。当门纳入传播控制轨道后,很多网民出现了情绪反弹,称网络监管损害到了网民的知情权和传播权。事实上,网络哄客对的辗转相传,实际上除了涉及道德风化外,客观上也在助长犯罪。尽管对“再传播”和“自由下载”不良信息行为的法律界定目前还
有争议,但由于大规模的传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因此,在网民中的无限制传播无疑亦属涉法事件。
  从法律上说,这起事件折射出互联网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两难境地。互联网固然要保护网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是在网络对社会影响力明显增强,网络对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名人的安全、前途、生活、事业的影响越来越深。
  言论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当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存在冲突的时候,一定是个人隐私权保护优先。将他人的隐私公之于众,绝对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萧敬腾经纪人恋情
  对照门事件,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我国法律对于相关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2004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
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第一条规定标准二倍以上,或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规定两项以上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9971230日发布并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而2006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但并未规定查阅此类信息属于违法。从两部现行立法的效力等级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部门规章,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新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旧法。依照法律适用的规则,当两部现行立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的不一致时,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新法优于旧法。据此,网民仅浏览而不传播不雅照片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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