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6-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上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与定额研究所在中国建筑出版传媒上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
    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第3.0.6、4.1.3、4.1.7、4.2.1、4.2.3、4.2.4、4.2.5、4.2.7、9.2.2、10.2.3条
    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2019第5.1.2、7.1.5条
    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第3.7.2(3)、5.1.1、7.7.7、8.2.14、8.2.15、9.2.3(1)、9.2.15(2)、10.2.7、10.2.10、10.2.15、11.2.8、12.2.7、13.2.8、22.2.4、22.2.9、22.2.11、22.4.5、24.2.4、24.2.11、24.3.5条(款)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第4.2.1、4.3.1、4.4.1、4.5.1、4.6.1、4.7.1、5.2.4、6.3.1、8.2.1、11.4.1、13.2.3、13.4.3条
    6.《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11第4.1.1、4.2.3、5.1.2、5.5.3(3)、6.4.2条(款)
    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第4.0.1、5.7.1、6.1.1、8.1.8条
    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75-2012第11.2.4、11.2.6条
    9.《钢筒仓技术规范》GB 50884-2013第4.1.1、4.2.2、5.1.2、6.1.2条
    10.《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第5.3.2、6.1.7、9.1.8(5)、9.6.12(9)条(款)
    11.《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第3.1.2、8.1.2条
    1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
    13.《高耸结构工程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3-2016第4.5.1、5.2.5、5.7.4条
    1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第3.1.8、3.4.5、4.3.1、4.4.1、4.4.2条
    1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3.1.7、4.3.1、6.1.2、6.2.6、6.4.5、6.4.8条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第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条
    17.《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第3.1.2、3.1.8、4.4.3、5.1.4、5.1.5条
    18.《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2011第3.2.1、4.5.3、12.0.2条
    19.《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第5.1.2、5.1.5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钢结构工程事故,提高钢结构工程绿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体现了本规范强制性的地位。
1.0.2 除下列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 公路、铁路桥梁;
钢构房屋造价2 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水利、水利工程、水运和航道工程。
▼ 展开条文说明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以及塔桅、筒仓等构筑物;市政工程主要是指城市桥梁,包括过街天桥等;其他行业中的钢结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参考使用。
1.0.3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 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 符合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 展开条文说明1.0.3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建设目标原则。规定了钢结构工程基本建造、使
用和运营维护的基本目标,提出了保证高质量、高标准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要求,对于新技术、新措施、新理论的创新应用采取了积极鼓励、推动发展的指导性政策。
1.0.4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由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判断。其中,创新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经过论证并满足本规范中的性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