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妍、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关铁强张杰李喜岩
【审理法官】关铁强张杰李喜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妍;刘爽
【当事人】吴妍刘爽
【当事人-个人】吴妍刘爽
【代理律师/律所】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
碎屏【代理律师/律所】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庆武
宋小睿黑过哪些演员【代理律所】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妍
【被告】刘爽
百年老字号【本院观点】刘爽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刘爽在通话录音中虽陈述“啥钱,该咋判咋判呗,判我输我就给呗,判五万就给五万",但该句陈述存在多种解释,并不能当然构成刘爽的自认,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吴妍主张的事实,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及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视听资料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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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及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的事实。本案中,吴妍提供的刘爽出具的借条能够证
明吴妍与刘爽之间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但对于向刘爽交付了借款50000元的事实,吴妍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吴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吴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3:57: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刘爽于2016年5月6日给原告吴妍出具了50000元欠款的借条,但吴妍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向刘爽交付了借款。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本案中刘爽虽向吴妍出具借条,但辩称吴妍并未向刘爽实际交付借款,吴妍应就实际
交付借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吴妍没有向本院提交向刘爽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故对吴妍主张刘爽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吴妍有新的证据,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妍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妍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刘爽给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2.上诉费由刘爽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的标的额不是巨大或较大的,按目前的生产生活以及工资的收入并曰常交易习惯无需承担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作为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刘爽,能够辨识或应当知道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且对其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以维护法的公平与公正。另,刘爽曾在通话录音中自认,故应当以刘爽的自认认定本案事实,刘爽应当给付欠款。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吴妍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视听资料光盘及整理材料,予以证明刘爽在视听资料中自认“判我输,我就给,判五万就给五万",这是刘爽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收取五万元事实的自认,通话录音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系吴妍的丈夫苗斌与刘爽的手机通话录音。经质证,刘爽认可试听资料光盘系其与吴
妍的丈夫苗斌之间的通话录音,但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吴妍向刘爽实际提供了借款,该组证据不能构成刘爽的自认。本院认为,刘爽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刘爽在通话录音中虽陈述“啥钱,该咋判咋判呗,判我输我就给呗,判五万就给五万",但该句陈述存在多种解释,并不能当然构成刘爽的自认,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吴妍主张的事实,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吴妍、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2民终6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u盾是什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妍因与被上诉人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被上诉人刘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妍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刘爽给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2.上诉费由刘爽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的标的额不是巨大或较大的,按目前的生产生活以及工资的收入并曰常交易习惯无需承担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作为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刘爽,能够辨识或应当知道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且对其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以维护法的公平与公正。另,刘爽曾在通话录音中自认,故应当以刘爽的自认认定本案事实,刘爽应当给付欠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爽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吴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刘爽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给付利息直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刘爽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刘爽于2016年5月6日给原告吴妍出具了50000元欠款的借条,但吴妍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向刘爽交付了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本案中刘爽虽向吴妍出具借条,但辩称吴妍并未向刘爽实际交付借款,吴妍应就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吴妍没有向本院提交向刘爽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故对吴妍主张刘爽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吴妍有新的证据,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妍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吴妍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视听资料光盘及整理材料,予以证明刘爽在视听资料中自认“判我输,我就给,判五万就给五万",这是刘爽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收取五万
元事实的自认,通话录音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系吴妍的丈夫苗斌与刘爽的手机通话录音。经质证,刘爽认可试听资料光盘系其与吴妍的丈夫苗斌之间的通话录音,但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吴妍向刘爽实际提供了借款,该组证据不能构成刘爽的自认。本院认为,刘爽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刘爽在通话录音中虽陈述“啥钱,该咋判咋判呗,判我输我就给呗,判五万就给五万",但该句陈述存在多种解释,并不能当然构成刘爽的自认,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吴妍主张的事实,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及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的事实。本案中,吴妍提供的刘爽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吴妍与刘爽之间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但对于向刘爽交付了借款50000元的事实,吴妍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吴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吴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国世界遗产的资料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关铁强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李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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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彭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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