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06.30
【字 号】粤旅[2000]第72号
【施行日期】200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关于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粤旅(2000)第72号 2000年6月30日)
  为吸引外国游客到珠江三角洲旅游,促进粤港澳三地旅游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建交国家的持普通护照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授权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授权的国际旅行社(简称“接待社”)组团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旅游团人数3人以上(含3人)自入境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第六天出境的游客,适用本《实施细则》。外国记者、英国公民不属本《实施细则》提供便利的范围。
  二、《实施细则》所指珠江三角洲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
、肇庆、惠州等九市所辖的行政区域。旅游团入境后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活动范围不得超出上述地区。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开展业务的接待社和组团社必须持有广东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赴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或《赴汕头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一式三联),该名单表由接待社直接向省旅游局统一领取。接待社必须与由国家旅游局商香港、澳门有关旅游机构授权确定的香港、澳门的组团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四、申请领取名单表资格的接待社,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填报申请领取名单表备案登记表;
  2.广东省旅游协会的正式会员证明;
  3.与组团社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
  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五、接待社须在每日16时之前,将次日(已电脑联网的可在入境前3小时)旅游团名单表联网电传或传真到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边防检查站审查并加盖审核章后传真回复到有关接待社;入境时,旅游团陪同须持经边防检查站认可的名单表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旅游团名单表(一式三联、编号应与传真给边防部门的一致),边防检查站经检验无误后,在名单表上第一、第二联上加盖入境验讫章,收存第一联;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准增加或调换人员。出境时,在名单表第二联加盖出境验讫章并收存,入出境时均不在游客护照上加盖任何验讫章。团队出境后,名单表第三联由接待社报省旅游局备案。
  如团员人数较多,旅行社在分团后可按名单表序号连续填写,每页都要加盖组团社印章;但每团人数不得超过40人(含40人)。名单表未填满的空白处,从第一空格的左上方向右下方至最后一格画一斜线。
  六、旅游团可由深圳、广州、珠海、佛山、肇庆、江门、中山、东莞、惠州等九个市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
  七、旅游团入境后只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内旅游,具体游览项目由旅行社安排,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珠江三角洲地区行政区域。未经批准逾期停留或非法超越珠江三角洲行政区域进入
香港三给片内地的按非法居留处理,发现地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罚后,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遣送出境。
  八、接待社应将旅游团安排入住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与当地公安机关计算机联网的涉外星级酒店,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如接待社安排游客在非指定酒店住宿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接团资格。
  九、组团社与接待社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组团和接待业务,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1.接待社未与组团社签订合作协议,擅自将名单表交给组团社、非法买卖名单表或利用名单表削价竞争,一切后果由接待社承担,并停发该社的名单表。
  2.组团社组团前要核实游客的证件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接受组团。同时要向游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要求游客遵守。
  3.旅行社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外国人旅游团组团接待管理规则、旅行社工作职责和导游、陪同人员责任等制度,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4.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游客因故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携带旅游团名单表将旅客送到口岸,由边检站核准,办理注销名单手续后出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如疾病、受伤等)须离团延长在珠江三角洲停留期或进内地的,可在停留期满之前由接待社出具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及分团手续。
  5.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接待社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滞留者遣送的交通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负担,本人暂无力负担的,由接待社垫付。接待社与组团社内外勾结组织非法入境者,取消接待社的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将组团社通报其所在地区的旅游管理机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经办人的刑事责任。
  6.旅行社要向旅客宣传中国海关的管理规定,发现旅客有违反海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要及时报海关处理。
  7.旅游团成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停留期间进行非法活动的,旅行社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十、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公安、边检、海关、检疫、旅游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管理。
  1.各地公安、旅游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游入境人员、团队停留、住宿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停留人员,对负有责任的旅行社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接团资格。
  2.各地边防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工作,防止未办理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内地。
  3.各地边防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实时地将已获悉的旅游团成员名单及其入境、住宿等资料信息数据传送给当地的国家安全机关。
  4.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香港、澳门旅游管理机构加强对组团社和接待社的监督指导,旅行社或游客出现的违规行为受管理机关责令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游客自行承担,若未能及时承担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香港、澳门的旅游管理机构先动用该社的旅游质量保证金予以解决。
  十一、广东省旅游局是“为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组团进珠江三角洲旅游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省国家安全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边防局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个边防总站等部门联合成立“珠江三角洲外国人入境旅游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十二、组团社和接待社组织到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直接从汕头港及汕头机场入出境,其活动范围不超出汕头市行政区域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附注:
  入出境口岸为深圳的罗湖、皇岗、蛇口、文锦渡、深圳机场、沙头角;广州的火车东站、白云机场、番禺的莲花山港、南沙港;珠海的拱北、湾仔、九洲、横琴;东莞的太平、常平;肇庆的火车站、肇庆港;中山的中山港;惠州的惠州港;佛山的火车站、平洲港、容奇港;江门的外海码头;汕头的汕头机场、汕头港。旅游团队可由以上各口岸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