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24
∙【字 号】津滨政办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港城区及周边异味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港城区及周边异味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3月24日
大港城区及周边异味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实施“美丽滨海一号工程”,加大环境空气污
染治理力度,有效控制和解决大港城区及周边异味污染,不断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用相关政策引领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迁,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科技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采取严格限批、分类整治、提升监测监控等措施,齐抓共管,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大港城区及周边异味扰民问题。
二、建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新区政府成立大港城区及周边异味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勇 区长
常务副组长:张锐钢 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金东虎 副区长
杜 翔 副区长
张铁军 副区长
曹金秋 区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春江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夏青林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孙建华 区监察局局长
梁宣健 区财政局局长
霍 兵 区规划国土局局长
李家伟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马仲雷 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左凤伟 区环境局局长
曹春波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荣强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焕香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孟繁萍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姚宏力 区国税局局长
刘玉文 区地税局局长
徐少华 区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姚宏 刘志毅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殿武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富港 区政府信访办主任
魏相如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杨春明 区公安局纪委书记
吴建兵 区土地发展中心主任
窦汝春 中塘镇镇长
郭成报 古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窦克忠 大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如伟 滨海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日常工作由副区长金东虎、杜翔、张铁军和区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曹金秋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局局长左凤伟担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夏青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成员,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重新调整大港城区及周边区域规划并编制规划环评,严格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塘镇、古林街、大港街、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二)落实《关于加强大港主城区及周边工业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滨环容发〔2013〕55号),调整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方向,不再引进产生可挥发性有机物及异味气体的项目,停止对相关项目的立项、环评和能评审批。国有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对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达标运行情况进行治理和提升,减少污染排放。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限批范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行政审批局、区环境局,中塘镇、古林街、大港街、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大港经济开发区、相关国有大型企业)
(三)对大港城区及周边区域现有污染源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梳理,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各类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有环保设施及达标运行情况、安全间距及历史信访情况等。(责任单位:区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办,中塘镇、古林街、大港街、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四)制定调整产业结构和控制产品产量与品种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制定企业关停治理、提升改造等资金鼓励政策,该政策与企业提升改造的时间快慢挂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
(六)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任单位:区工商局)
(七)依法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依法督促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并对重点企业进行环保审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
(八)对环保手续齐全,但存在环保违法行为或异味扰民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企业必须制定并提交治理方案和整改承诺书,内容包括:限制产能、控制产品品种和产量、降低污染排放强度。(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综合执法局,中塘镇、古林街、大港街、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九)对未通过环评审批且属于限批范围的项目,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限期拆除;对超期未进行环保验收的项目,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的企业,不再组织环保等各种验收。(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综合执法局)
(十)对城区周边5公里范围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治理,对无执照的予以取缔,对有执照的进行规范管理,禁止焚烧塑料、橡胶等垃圾废物。(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工商局、区综合执法局,中塘镇、古林街、大港街)
(十一)对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依法采取吊销执照、停止信贷、停电、停水、停气等强制措施,并依法以区政府令等方式予以关闭:①污染严重、长期违法排污、屡查屡犯的企业;②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③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企业;④天津市环保局要求关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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