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一九九七年度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和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3.28
【文 号】[1997]国土[籍]字第40号
【施行日期】1997.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一九九七年度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和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
  〔1997〕国土(籍)字第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3号)要求,1997年度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资质评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审结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土地估价机构所报评审材料、土地估价报告、上年度工作量、客户反映等,经评审,中国地产咨询评估中心等70家评估机构被确定为A级土地估价机构,牡丹江市地价评估事务所等39家评估机构被确定为准A级土地估价机构,惠州市地产交易所等机构未定等级,予以备案(A级、准A级、备案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土地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对A级、准A级和获准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从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6、司法仲裁中涉及到的土地估价;
  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到的土地估价;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的土地估价;
  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以内的宗地地价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上市公司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和估价额超过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1、基准地价评估;
  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价;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估价;
  7、地价咨询。
  (三)未确定资质级别,但已准予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独立从事估
价额在5千万元以内的宗地估价,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基准地价、上市公司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和估价额超过5千万元的宗地估价,具体从业范围如下:
姚宏  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地价评估;
  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估价;
  5、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估价;
  6、地价咨询。
  三、本通知公布的A级、准A级和获准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于4月30日前持原资质证书到国家土地管理局换领A级、准A级或备案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持证从事相应的土地估价业务。
  A级、准A级资质证书和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在未有新规定之前,各评估机构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83号)要求,将年度土地估价业绩报告及业务量清单、人员变动情况和当年完成的3宗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重新对其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布。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地价管理、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在当地设立和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A级、准A级和备案机构的行业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应允许机构中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专职人员按规定查阅有关资料,不得以各种借口不提供资料或拒不确认结果。同时,要加强对机构从业水平、职业道德、土地估价报告等方面实施监管,对违反规定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对机构作出降级、取消备案资格及A级、准A级资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