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日常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备。专项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办公设备、家具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是学校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年度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计划和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配置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行政办公设备应满足基本功能需求,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
行政办公家具应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如下情况时可申请配置行政办公设备、家具:
(一)新增机构和人员;
(二)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三)原有设备、家具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
(四)原有设备、家具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已影响正常使用,进行报废处置后需更新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配备的情况。
第六条未列入本办法资产名录(见附件1和2)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七条各单位现有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数量超过配置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报废处置需更新时,再按此标准执行。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八条行政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分为基本配置、适量配置及限制配置三类。基本配置是指日常办公所必须的;适量配置是指在经费允许情况下,为改善办公条件或提高工作效率且因实际工作需要而配置的;限制配置是指因特殊办公需要且无切实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才予以配置的。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