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全院办公用品的采购、领取及保管行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脑耗材等的管理。
第三条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办公用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低值办公用品实行择商采购,质优价廉。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办公用品做到货比三家,本着性价比最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办公用品采购后,应即时入库,由管理员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表》。
第六条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提出方案,一次性购置办公用品价格在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检察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报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
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七条集中采购的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报批后及时报账;根据需要分次定点采购电脑耗材等办公用品,至少应每季度汇总报账一次。
第八条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办公用品的采购由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
第九条办公用品的管理实行台账制度,办公用品购买后、发放领用前应进行登记。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到购买登记、分类存放。各部门要指定内勤负责报领和管理办公用品.需要办公用品时由内勤如实填写领用单。每月月底前,办公室将各部门《办公用品请领单》和《办公用品使用登记表》汇总,财务室以此作为各部门经济核算依据。
第十条非一次性使用的办公用品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时,责任部门和使用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安排维修,如不报告或擅自将损坏的办公用品丢弃,使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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