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
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农村信用社法人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加速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和处置势在必行。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加之执法环境不畅,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处置呈现出社会性、复杂性等特点。下面,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结合农村信用社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实际,对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难点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性建议,与同行商榷。
一、难点
(一)清收小额贷款难
农户不良贷款沉淀总额大、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加之农村经济落后,城镇经济发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不少农户举家外迁,下落不明。
农村信用社人员少、时间紧、工作量大。不少信用社地处偏僻的山地丘陵地带,交通落后,存贷规模小、效率低,配备人员少,装备落后。加之通讯不畅、信息闭塞,小额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量大,难度高,清收工作困难重重。
(二)依法收贷难
贷款人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最后一个手段:依法起诉。由于社会诚信不足,执法环境不畅,依法收贷呈现出成本高、效率低、执行难和举证难的特点。
——成本高。依法收贷从起诉到执行需要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10万的诉讼标的为例,需交纳诉讼费7820元,保全费2280元,评估费500元,拍卖费5000元,执行费3650元,共计19250元,占诉讼标的的19%。(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大相径庭,有的偏高,有的较低。)
——效率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贷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应经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更有甚者遥遥无期。
——执行难。依法收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面债务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通执行关节,调动各种关系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法院执行人员人熟、地熟、情也熟,因各种原因,迫于各种压力,总是拖延执行。
——举证难。一方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无法搜集、提供有关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有钱不还,长期逍遥法外。
(三)处置抵贷资产难
贷款信用社通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资抵贷,高价取得抵贷资产后,不仅变现难,而且成本高,尤其是抵贷资产为房产的,变现成本更高。贷款信用社自行处理抵贷房地产,可省评估费和拍卖费。虽评估费、拍卖费可减,但交易税费难逃,需要交纳两次交易税费。
第一次是从债务人过户到贷款信用社,第二次是从贷款信用社过户到买受人。每次须交纳的税费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13%,两次税费高达26%。加上诉讼成本,最高者可能达到45%。
(四)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难
部分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贷款后,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是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和股东个人名下,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三是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债务人贿赂与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导致诉讼时效结束,使贷款信用社丧失胜诉权;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时效结束,人民法院对超过执行时效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总之,债务人通过以上方式,最终达到逃避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目的。
二、对
策
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虽然困难重重,但农村信用社只要认真
研究,建立起一套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制定出一个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
科学方案,充分运用各种法律制度,完全能够有效地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在最大限度内降低不良贷款的损失。
(一)建立市场机制清收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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