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07
【字 号】辽政办发[2004]103号
【施行日期】2004.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决策,事关农村、农业、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已被列入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扩大地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为改革打好基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前提和基础。省政府确定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月30日,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议定。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账实结合”的原则,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和
验收。
  二、进行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是享受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前提,也是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难点和重点。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增资扩股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抓好增资扩股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深入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深化改革和增资扩股的意义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各地要根据所选择的产权模式和国家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要按照自愿、合规、有效、稳定的原则,拓宽入股范围。要合理安排农民、内部职工、其他人员的入股额度,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在平稳的环境下进行。
  三、积极清收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2005年6月底前全省清收不良贷款30亿元。到2007年末,通过清收不良贷款和享受国家扶持政策,使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的54.8%降至18%。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由本地深化农
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要按照“谁贷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定目标,定时间,定任务,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用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等涉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要加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各级信用社要按照“谁放款,谁负责清收”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同时,要防止前清后欠,发生新的不良贷款。
  四、制定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改革
  (一)以2004年全省各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计算的营业税为基数,从2005年起,5年内将每年超过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以支出方式拨给农村信用社,并上划至省联社,集中建立省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支付风险。
  (二)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从2005年起,省、市、县三级政府3年内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按2.75%的年率对新增股金分红给予补助,补贴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变化而调整。
  (三)减免有关税费。在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免征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抵债土地的增值税。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免收国土资源部门的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免收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抵押登记费;免收公安部门的机动车辆检测费、过户费。减半征收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减半暂缓征收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停止征收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各市制定的各种费用。通过采取政府采购招标确定中介机构,降低经营性收费,包括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四)为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村信用社充分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税和资金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减轻负担,省财政将筹集3亿元,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各级政府在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同时,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
大。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搞好改革,加快发展,又要防范风险,保持稳定。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抓紧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要成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反应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与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系统、农村信用社之间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随时通报信息,及时反映情况,确保指挥系统畅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动态监控,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发现风险苗头,及时预警。要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金融风险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启动风险防范预案,按规定程序和措施实施紧急处置,化解风险。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防止不利于改革的和新闻炒作。
  附件: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指导意见
     3.辽宁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意见
     4.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农村信用社贷款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我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4年9月30日时点数据。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类的清查
  1.现金资产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空库、溢库等现象要及时处理。对实际清查日与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可以采用倒推法进行清查(下同)。
  2.转存银行款项的清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1)按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勾对银行存款账的发生额,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款余额,并进行总分核对。对转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核对其有价单证余额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同时要与存放银行机构核对一致。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直至存款余额一致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3.信贷资产的清查。包括各项贷款、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及呆账准备等。清查时不仅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在“各项信贷资产清查表”中实事求是地进行重新划分(不做账务调整),以评定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1)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余额管理卡、余额管理卡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单位和个人大额贷款(5万元以上)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
  (2)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每笔贷款的档案、保障措施、期限、用途、利率、科目归属是否合规。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抵(质)押品的有效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信用贷款。
  (3)对抵债资产要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保管、变现手续是否合规合法,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将抵债资产挪作自用、他用,变现资金是否归位。逐笔清查已变现值、损失值和未变现值及预计损失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