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全区各旗县联社(含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全区各旗县联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旗县联社应设置相互独立的固定资产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建立有效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各旗县联社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区域经济运行水平、自身资本配置及有关信贷政策导向,对不同行业及品种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
第六条各旗县联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各旗县联社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新设项目法人为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资质符合国家要求;
(四)借款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所经营的固定资产主要还款来源为其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还款来源;
(五)借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等相关政策和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由各旗县联社与借款人根据项目情况和农村信用社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发放,分期
收回。
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各旗县联社与借款人按国家利率政策协商确定;利率档次及利率浮动系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具备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向各旗县联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岗应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表格式借款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资料;
(二)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对授权委托人办理的授信业务,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原则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最近的财务资料;
(五)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权威部门论证结论,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及其他资金投入证明、项目投资计划及借款提款计划书等资料;
(六)贷款担保资料,主要包括: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贷款调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由至少2名贷款调查岗人员履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借款主体的情况。调查验证借款人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验资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并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调查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主要包括: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的负债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负债和对外担保是否超出其承受能力;调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能力、负债和信用记录以及人员变化。
(三)调查贷款项目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内容、规模、总投资、完工时限、预计项目收益、还款期,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投
向、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项目实施带来的影响;借款人提款计划与投资计划是否匹配、合理,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调查项目还款来源的情况。主要调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等情况。
(五)调查贷款担保的情况。主要调查保证人基本情况、担保资格、财务状况、代偿能力以及对外担保等情况;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地理位置、质量状况、市场价格、评估价值偏离度以及变现能力等方面。
(六)固定资产贷款需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如实反映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评价,交贷款审查岗进行风险评价。
第十五条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由信贷审查岗组织实施,并对风险评价内容负责。对技术程度高、经济条件复杂的项目,可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或委托经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评估小组认可、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由咨询机构审查评估的,咨询机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旗县联社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