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5.09.27
【文 号】农银发[1995]258号
【施行日期】1995.09.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 农银发〔1995〕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总行决定,从1996年起组织评审1995年度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等社,请各分行务必于明年3月底以前,将辖内特等社的申报材料上报总行。1995年度一、二、三等社是否组织评审,由各分行确定,但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杭州、济南等市分行,从明年起要对辖内信用社试行等级管理制度,并对辖内1995年度的等级社进行组织评审。
  附: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总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试行等级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  一、等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等级管理政策的稳定性。本规定和各分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一经下发,不得轻易变动。第二,坚持等级管理指标的综合性。信用社等级管理的指标体系既要有定量的指标,也要有定性的考核。第三,坚持区域内等级标准的统一性。除特等信用社考核指标由总行制定并在全国实施外,一、二、三等信用社以省(区、市)为单位,标准应一致。第四,坚持等级管理指标的客观性。定性指标要有具体的内容,使考评工作有据可依;定量指标要在本区域内进行可行性测定以后确定。制定的标准必须体现出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比性。第五,坚持等级管理考核、审定的权威性。对上等级的信用社须经规定的管理部门审定后方能受理。
  二、等级管理的考核指标
  定量指标8个:人均存款余额、催收贷款比例、资金损失率、利息收回率、综合费用率、资金利润率、资本充足率和人均税前利润额。
  定性指标6个:执行政策制度情况、建立健全制度情况、“三防一保”工作情况、会计达标情况、经营状况和存款规模。
  三、等级标准
  信用社的等级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四个等次。达不到三等的为等外社。
  特等信用社的考评标准由总行统一确定,只有同时满足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才能申报为特等信用社。其中定性指标要达到以下要求: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针政策,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
  2.有完善的职工、信贷、财务、稽核等制度办法,实行内部岗位责任制和经营责任制;
  3.连续三年没有发生经济案件和责任事故;
  4.会计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5.连续五年没有发生亏损;
  6.存款总规模在1亿元以上。
  定量指标要达到以下要求:
  1.人均存款额300万元以上;
  2.催收贷款比例2%以下;
  3.资金损失比例为0;
  4.贷款利息收回率95%以上;
  5.综合费用率20%以下;
  6.资金利润率1.5%以上;
  7.资本充足率8%以上;
  8.人均税前利润额5万元以上。
  一、二、三等信用社的考评标准由各分行根据本省(区、市)信用社近几年的经营状况,结合其业务发展的潜力,并参照特等社的考核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可实行“百分制”。对定性指标可分解后再考评。
  四、评审程序
  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要按照等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县联社评审委员会提供等级管理申报表和定性、定量指标自评考核情况(附件三、四);县联社评审委员会根据信用社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检查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出评审意见。县联社评审委员会对三等信用社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地(市)级评审委员会对二等信用社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省(区、市)级评审委员会对一等信用社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特等信用社由总行评审委员会考评认定并组织验收。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对下级评审委员会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