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发〔2007〕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第四节 保证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条件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质物条件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
第四节 质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节 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目录)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目录)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银行贷款业务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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