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告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强化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严防信贷风险,加强贷款全系列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提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订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派发与缴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恳请深入细致贯彻落实。在继续执行过程中例如碰到什么问题,恳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派发与缴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派发与缴付管理,严防信贷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提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缩写“三个办法一个提示”)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就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借款人就是所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并作确保,或者以第三者做为借款而从贷款人处筹钱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缴付方式的证实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少于项目总投资5%或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缴付,使用贷款人受托人缴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崭新创建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通常;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定情形主要包含借款人无法事先确认具体内容交易对象且金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率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用作生产经营且金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揽经营户提出申请个人贷款用作生产经营且金额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七条贷款人单独成立贷款派发与缴付审查岗位,人员设置为1-2人,具体内容设置人数以总行人力资源部核定为依据。
第八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严苛履行职责贷款派发与缴付审查职责。
(二)负责审核贷款放款前限制性提款的落实情况,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三)负责管理对客户递交的提出申请受托人缴付或独立自主缴付的资料展开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在缴付后搞好有关细节的判定记录。
(四)建立和管理客户贷款支付台帐。
(五)负责管理监测贷款缴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贷款资金采用与否出现异常,例如出现异常,应当向主管信贷行长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职位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识本行各类信贷业务及处置流程,具备较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无不当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善于独立思考,具备较强的风
保险控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司信贷工作满二年。
第四章贷款缴付审查流程
第九条贷款人主办客户经理负责接受客户提交的申请办理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所填写的提款通知书,并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主办客户经理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呈交缴付审核员审查。
第十一条支付审核员审核主办客户经理送交的客户提款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使用贷款人受托人缴付的,根据签订合同的贷款用途,审查借款人提供更多的缴付提出申请所列于缴付对象、缴付金额等信息与否与适当的商务合约等证明材料吻合。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借款合同约定审核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汇总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十二条缴付审核员审查有误后,填制贷款借据呈交营销部经理校对,并上报主管信贷行长审核盖章。
第十三条主管信贷行长审批签字后,支付审核员依照上述资料登记贷款发放与支付台帐,并将借据送交营业部门进行
银行贷款业务 审查贷款。
第十四条营业部门审核借据无误后按照客户提款通知书提供的支付对象账户内容,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客户的账户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行合规部确认,视情况上报行领导后,依照《城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贷款派发与缴付审查程序,以致贷款资金采用与合约签订合同相符的。
(二)发现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制订、表述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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