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09-08-13 15:06:40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与非 浏览次数:106 网友评论 0 条
关键词: 银行委托贷款办法
概  要: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受理和审批,发放和回收,业务收费,内控机制,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 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 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 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 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审批通过后,应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各项贷款要件。
  (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审批行备案。办理农发行开户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需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和借款人应分别在我行开立账户,委托人要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委托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必须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经办行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确实到达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衔接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有关资料,及时向委托人和上级行反映相关情况
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经办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填制《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取得回执,抄送委托人,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及时准确做好已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不予垫付。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农发行授信客户的,各级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农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 农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应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人定期支付,或从借款人支付委托人的贷款利息中直接扣收,但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的要求。
第五章 内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业务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客户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发放和回收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等审查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记录和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制度,及时收集、妥善保管业务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银行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农银发[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 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农业银行总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样本、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  (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  资金(大写)  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  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