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未收汇的业务如何进行退税和账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申请退税怎么办理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有一笔2013年的货款,一直未收汇,按照政策做免税处理,具体如何操作。退税和账务两方面? 您公司应该原已申报出口退税,且已办理退税,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有一笔2013年出口的货物未收汇,需做免税处理。原来已办理的退税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规定:适用3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操作: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录入负数,业务类型代码选择“HZCJ 红字冲减”。举例:原未收汇金额20000元人民币,当期需申报的免抵退税销售额10000元人民币,需要录入的负数“出口金额”,就录入-10000元,换算出相应的出口数量。  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接上例,生产企业应补缴免抵退税额=(20000-10000)X出口退税额。补缴税额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可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银行存款。  您公司2013年出口货物一批,当时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销售额填列,因无法收汇,本月作免税申报,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因是去年的业务不需在本年免抵退税销售额中冲减。因都是出口额,只是明细分录之间的调整。纳税申报表上免税销售额和账务不一致不需处理,税法允许有差异。 出口免税是出口销售额不计提销项税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如果能核算清楚数额,进项转出即可。如果不好划分,需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项税转出转哪个月的,是转确认免税收入月份2014年4月吗?还是转出销售发生月份(出口报关日期2013年)的?哪个更合适?为什么?应该转确认免税收入月份2014年4月‚因为是在所属期4月确认免税销售额啊。  假如您公司免抵退税申报时已按照出口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进项税额转出,须将该征退税率之差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这次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进项税额转出中扣除,注意不要重复转出。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2013年12月出口100000元,单证信息齐全,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6%,按照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元,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在2014年1月已免抵退税申报且退库完毕。截止2014 年4月20日未收汇,须在2014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申报
出口免税,不须再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免税销售额。  至于该笔免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呢?该企业2014年4月内销110000元,4月份无法划分的增值税全部进项税额36000元。  该笔免税需进项转出的数额=36000X[100000/(100000+110000)]=17142.86元,由于该笔免税在免抵退税额申报时已按照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转出1000元‚所以所属期201404该笔免税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应为17142.86元减去1000元等于16142.86元,且作账,并在所属期20140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体现该进项转出,在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进行纳税申报。 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