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龙、刘承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19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726事件是什么王树远金永祥潘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文龙;刘承君;杨友发;许金荣;杨有顺 
【当事人】杨文龙刘承君杨友发许金荣杨有顺 
【当事人-个人】杨文龙刘承君杨友发许金荣杨有顺 
【代理律师/律所】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王者严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董海宁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王者严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董海宁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佩峰王者严董海宁 
【代理律所】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文龙 
【被告】刘承君;杨友发;许金荣;杨有顺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刘承君构成的一级伤残的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二、一审认定杨文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正确。杨文龙对其一审已申请鉴定的事宜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鉴定意见存在上述规定应重新鉴定的情形,对其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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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1:44:48 
杨文龙、刘承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0民终19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承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者严,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宁,山东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友发。
     原审被告:许金荣。
     原审被告:杨有顺。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文龙因与被上诉人刘承君及原审被告杨友发、许金荣、杨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文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赔偿伤残赔偿金874,520元、误工费47,802.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1,238元、后续长期护理费874,520元、出检费400元的判决,改判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共计100,000元(具体待重新鉴定后以鉴定结论计算为准)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刘承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依据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判决杨文龙承担伤残赔偿金874,520元、误工费47,802.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1,238元、后续长期护理费874,520元、出检费400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根据刘承君提供病案记载,刘承君在威海中心医院康复出院后,有左舟骨、骰骨骨折的情况,其病情加重的时间点也是左舟骨、骰骨骨折后,而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在鉴定结论书中只字未提,并对杨文龙质询的问题未作出正面、客观地回答,其鉴定结论不应采纳。刘承君于2018年5月24日被撞伤后一直在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2018年10月5日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755301)出院情况记载:患者饮水偶有呛
咳,可独立室内行走,稳定性略差,右上肢可上举过肩,右手精细活动差,无肢体抽搐及麻木,无头晕、头痛,体温正常。由此可知,刘承君基本达到康复状态。2019年3月20日刘承君再次入院,但选择医院却不是威海市中心医院,而是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众所周知,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是外伤骨折闻名的医院,患者因外伤或骨折需要首选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而骨折形成原因基本都是因外力所致,刘承君本次住院病案(490786)诊断明确记录:患者左舟骨、骰骨骨折。骨折形成的时间也正好在刘承君的康复期,足以说明其是因左舟骨、骰骨骨折才入住山东省文登市整骨医院。也是从这个时间点开始,刘承君的四肢瘫加重,加重原因虽记载为原颈髓损伤部位颈椎挫伤、液化坏死所致,但可以推断出原颈髓损伤部位颈椎挫伤、液化坏死的原因与左舟骨、骰骨骨折时所受的外力有关。从刘承君之后多次在山东省文登市整骨医院就诊和住院病案中可以看到,其病情加重的时间节点均在(490786)病案确诊的左舟骨、骰骨骨折之后,充分印证了其病情加重与左舟骨、骰骨骨折时所受的外力有关。杨文龙仅应对刘承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对因由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期加重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质询时,对杨文龙提出的问题均未作出正面回答,鉴定人员在鉴定时既未通知杨文龙到场、也未要求刘承君所作肌力图检查仅凭主观臆断和所谓有临床经验就推断出双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1级,
对其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如何让人信服,甚至对山东省文登市整骨医院住院病案(490786)记录的左舟骨、骰骨骨折视而未见,鉴定意见书中只字未提。对杨文龙提出的原颈髓损伤部位颈椎挫伤、液化坏死是否存在其他外在力量和因素导致避而不答。杨文龙问及刘承君的目前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90%以上的依据,出庭法医竟称系大家商量的结果,其对待如此严谨的科学问题形同儿戏,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杨文龙申请一审法院进行重新鉴定未能准许。即便刘承君伤残达到一级程度,但如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杨文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没有科学认证的情形下,其鉴定意见不应得到法院采纳。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收取的鉴定费和出检费也不应由杨文龙承担。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总数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与法律相悖,应予纠正。为此,杨文龙请求对刘承君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否只能由交通事故完全造成,如非完全系交通事故导致,则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同时对刘承君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误工期、护理费给予鉴定,准予杨文龙的重新鉴定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承君辩称,杨文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威海正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完全正确,鉴定人完全依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未违反鉴定程序,鉴定结论是根据
刘承君颈髓损伤做出的鉴定,而由于刘承君伤情特别严重,鉴定人完全可以通过针刺等其他辅助检查措施来确定刘承君的肌力情况,而非必须通过肌电图才能确定的,所以该鉴定结论完全正确,符合客观事实,具有严谨性和科学性。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审判决完全正确,应予维持。由于杨文龙系威海超级婚纱摄影公司的职工,其父亲又系该公司文登分公司负责人,车辆也系分公司所有,其财产与杨友发家庭财产混同,不符合借用车辆条件,一审其他被告作为该公司的投资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刘承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杨文龙等赔偿刘承君医疗费76,00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700元、护理费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4月12日共1055天,其中请护工85天,共计10,583元,剩余的护理费是43,726元/365天某(1,055-85)=126,786.34元、后续护理费874,520元、残疾赔偿金874,520元、后续费120,000元、鉴定费3,6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27,291某5/2=68,227.5元、刘承君父亲刘昌建的抚养费是27,291某16/2=218,328元、刘承君母亲刘新娜的抚养费是27,291某15/2=204,682.5元,误工费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4月12日共计858天某43,726/365=102,786.04元,以上共计2,735,590.9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24日,杨文龙驾驶原威海超级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所有的鲁K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山路与华达街交叉路口处,小型越野客车前端与在其前方步行通过路口的刘承君及推着自行车的王雅楠二人身体及自行车相撞,致刘承君、王雅楠受伤。该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文龙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承君、王雅楠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承君伤后的当日被送往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2018年5月24日至9月7日在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106天,支付医疗费282379.03元,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0月5日,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31034.07元,2018年10月6日至11月5日,住院28天,支付医疗费27570.1元,2018年7月20日门诊,支付门诊费2027.29元,共计343010.49元.2018年5月25日王雅楠住院35天,支付医疗费21045.81元,2018年7月20日门诊,支付费227.30元,共计21273.11元。2018年12月6日刘承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就2018年12月6日之前刘承君的医疗费346692.76元、王雅楠医疗费21046.81元、刘承君伙食补助费15700元、王雅楠伙食补助费3500元,误工费33060.43,共计420000元,约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共计419500元,(刘承君放弃500元),刘承君保
留对被告主张后续费及其他损失的权利。至此,刘承君实际支付医疗费343010.49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支付给刘承君医疗费346692.76元,支付给刘承君误工损失33060.43元,多支付给刘承君医疗费3682.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