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是怎么发生的作者:朱金花
来源:《山东农机化》 2018年第2期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媒体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审判”现象引起了我国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高度关注,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是当年传播语境进入自媒体时代必须重新审视的问题。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中遇害,作为江歌闺蜜,刘鑫在一门之隔,而杀人的正是刘鑫前男友陈世峰。2016年11月4日,日本东京池袋公园,一名母亲站在凛冽的寒风中手持签名板,请愿判杀害女儿的凶手死刑。与此同时,“江歌遇害案”也在媒体的推动下掀起国内舆论的高潮,各种观点与评论层出不穷,使事件持续发酵,公众对江歌在日室友刘鑫的指责也愈演愈烈,全民讨论呈现向网络暴力转向的势头。
一、“江歌案”揭示我国自媒体环境下舆论现状
1.媒体成为舆论主导者,诠释议程设置。
从议程设置来看,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决定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想什么。在事件发生之初,受众从媒体处获取相关信息,当所获得的信息成为体系后,受众将形成自己的认知。信息接收的过程也正是选择和判断的过程,所以当受众认知一旦形成后将很难改变。这也给媒体带来了一个思考,面对情法冲突到底应该如何在一开始就确定正确的报道方向。
2.情绪比事实更有传播力。
“江歌案”之所以在一年后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刘鑫与江歌母亲关系闹僵,刘鑫反而自身成为案件的最大焦点,更像是一出自媒体的猎巫闹剧。“江歌案”的诸多报道正是利用了情绪这一煽动性因素,放大了案件中的各种情绪,令人心碎的骨肉亲情、令人愤怒的所谓“不义之举”,两相对比下更加剧了舆论情绪的积累。公众的关注点便从案件事实本身转向了对个人行为的讨论甚至批判。理智在轮番的煽动下便逐渐失去。
3.影像比文字更有冲击力。
在一个视觉传播时代,视频对传播的影响不容小觑。新京报通过微博平台发布的25个视频是此案舆论发酵的原始动力,在镜头下,被质问者的懦弱恐惧和质问者的愤怒绝望都被放大,压低的帽子、无处安放的双手、速效救心丸和紧缩的眉头,诸如此类的细节也被真实的记录并呈现在公众眼前,透过屏幕仿
佛亲眼见证了双方再次见面的场景,增强了人们的代入感。
4.流量比责任更具吸引力。
在新京报将“江歌之死“再次推到公众视野中后,许多自媒体捕捉到这一事件的热点价值,前仆后继的涌向与此相关的舆论漩涡之中,部分媒体也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许多情绪化的语言,给舆论指责的对象贴上具有侮辱性的标签,更有甚者已经远远脱离了针对事件本身的讨论,以戏谑的语言对这一悲剧进行调侃,博人眼球。回到这场风波的起点,发布江歌采访视频引爆舆论的媒体,其让事件双方在镜头之下相见的行为是否合适也有待考虑。自媒体把这件事放在道德的撕点上,才能收割无穷的流量。
二、媒介审判的基本特征
1.新闻审判与司法监督行为密不可分。
新闻司法监督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客观性的检视。新闻司法监督不仅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之一,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不论是我国还是西方国家,都强调保护新闻媒体合法的司法监督行为。新闻媒体不同于司法机关,其报道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势必带有主观化彩,也非常容易导致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主观性地推断,而新闻司法监督行为只限于对于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程序及法律法规的适当性进行监督,不能够涉及案件的审理结果。
2.新闻审判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司法监督行为主要依靠其向公众及社会传播的新闻信息,而新闻媒体传播出的新闻信息是社会舆论形成的重要诱因。如果新闻媒体实施了新闻审判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形成与媒体判断相近的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判断是基于占有大量证据及严密分析推断基础之上,而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判断只是基于媒体从业人员对于案件的大致了解分析基础之上,难免会产生错误和偏差。
3.新闻审判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在很多新闻审判案例,媒介记者的表述往往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例如几年前轰动全国的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某省级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大量采取了“严重”、“恶性”等词语,并且在结尾中写到“肇事司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告慰逝者在天之灵”,其主观性的臆断溢于言表。
三、如何避免新闻审判
1.分清事实与观点,真相大白之前不要妄加评论。
在对“江歌案”的报道中,只有新京报进行了大量一手资料的采集,为公众呈现了一系列专访视频。而其他的绝大多数报道则是以转发、梳理和评论的形式发布。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事实与观点,不应以猜测和推断妄加评论,甚至借此煽动公众情绪,借机博取关注。在事件还没定论之时,媒体最应保
持理性和冷静,为浮躁的社会降温。
2.慎用媒体“权力”,对报道对象存有善意。
公众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媒体的情绪,媒体在报道中的措辞、语气以及报道偏向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引导性,而这种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媒体的“权力”。媒体应当慎用这种“权力”,用客观事实和理性报道呈现事件原貌。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要做到客观公正,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不可捏造事实,传播虚假消息,如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进行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同时,在进行司法案件的报道时,着眼点应放在如何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批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方面,而不应该渲染犯罪过程,也不应该将某些“细节”无限放大。
3.做到监督而不干扰。
为了保护弱势体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广大媒体必须对法院司法活动保持足够力度的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尽管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方面可能触犯了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新闻媒体并不能因此就对其进行“口诛笔伐”,甚至不惜通过爆料、抖露当事人的隐私、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来对其进行“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同样需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5.相信司法审判机关,尊重审判规律。
司法审判机关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着国家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它形成了自身的审判规律,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司法审判人员。因此新闻媒体要对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予以充分的信任,而不是抱着“挑刺”和“打抱不平”的态度来行法律案件的报道。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存在的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等现象依法进行监督检举揭发,而不是对案件本身进行“预先审判”。
结语:
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不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媒体监督不仅不会对独立审判产生影响,处理好了还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但是,司法审判需要的媒体监督是需要理性的监督。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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