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五个事实进行了认定:1.案发前,刘鑫阻止江歌对陈世峰的滋扰行为报警;2.案发前,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3.案发时,刘鑫将房门锁闭;4.案发时,刘鑫对江歌受到伤害知情;5.陈世峰行凶对象为刘鑫。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刘鑫与江歌存在民事救助法律关系,刘鑫作为被救助者,对江歌负有如实告知、救助的义务,但是被告人刘鑫未尽到以上义务,并且在侵害发生时刘鑫锁闭房门,导致江歌丧失了避免危害发生的机会,刘鑫的行为与江歌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江歌遇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法网律师同意法院的观点。 江歌案是怎么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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