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发生劳动争议怎么
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种类繁多,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也有许多。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出现十分常见。对于劳动者来说明白劳动争议的处理十分有必要,那么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是关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自主改制与政府主导改制的区别
按发生的原因,有企业自主改制和企业非自主改制(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改制)两种情形。企业改制必然涉及到企业的劳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那因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企业改制发生的原因不同分情
形处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在改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政府主导的企业
改制,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予受理,认为应当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实践中对政府主导的改制,产生劳动争议政府及相关部门通常没有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解决机制,这类争议很多时候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通常政府对企业改制通常是出台文件确定大的框架,由企业本身制定改制方案,政府进行批复。但是对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的程序、制定的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员工对改制方案产生异议时,如何进行裁决没有程序性规定,更谈不上对裁决不服如何进行救济的途径。
2、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进行解决没有监督机制
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只明确对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可以对改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虽然没有明确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均不予受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也得不到司法监督,劳动者就成了无人管的局面。
▲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是否现行有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
江歌案是怎么发生的
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
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1、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
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
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