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北防护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实效,保证合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北防护林工程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改善生态与民生为任务,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农田(草牧场)防护林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防护林生产力为前提,通过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更新改造等措施,增加和恢复建设区森林植被,提高现有防护林林分质量和多种功能,逐步建成覆盖普及、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构稳定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努力实现我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发展,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构筑我国北方绿生态屏障。
    第三条 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二)坚持保护先行原则,保护、建设、提高相结合;
    (三)坚持质量第一原则,数量与质量并重相结合;
    (四)坚持科学造林原则,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自然恢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
    (五)坚持深化改革原则,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六)坚持改善民生原则,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列入我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规划中的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各行业林业管理部门,即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对规划期内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即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市政府与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任务、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规划、年度计划、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审批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
    第七条 工程建设市、县(市、区)应通过建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兽医、水利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制度,组织指挥和实施工程建设,协调和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黑龙江省三北林业建设指导站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lingengxin    第八条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省林业厅依据《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五期工程规划》和各市、县及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生产计划,结合国家林业局下达给我省的年度三北防护林生产任务,再经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全省三北防护林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年度生产计划一经下达,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北防护林工程
实施方案的设计和编制工作,并报送省林业厅审核备案。
    全省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生产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更改,应按规定程序并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省林业厅批准。
    第十条 省发改委、林业厅要依据有关防护林规划和工程年度生产计划,根据上一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各地防护林建设实际,编制当年和未来三年防护林工程拟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储备库。入库的项目应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当年检查验收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并进行动态调整。
    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开展防护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按照造林质量管理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编制,明确营林树种、数量,并落实到具体营林地块。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作业设计的同时,要着手做好苗木等相关造林准备工作,以便抢前抓早及时完成营造林任务。
    第十一条 各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市、县发改和林业部门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要求,联合报送本年度防护林工程投资计划申请。
    年度防护林工程投资计划申请内容应包括对上一年度防护林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及本年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原则,拟申请资金额度等。投资计划申请要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省发改委和省林业厅,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视同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