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业务及经济、营销等通用知识
物流:(logistics)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将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准确的、及时的、安全的、保质保量的、门到门的合理化服务模式和先进的服务流程。物流是随商品生产的出现而出现,随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所以物流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经济活动。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来,物流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快递就是投递,物流的范围包含了快递,快递可以说是物流的一个分支。
快递公司和物流公司的区别完全就是天壤之别,但是由于物流定义的广泛,很多人都把快递公司称作物流公司,实际上快递公司和物流公司经营的业务完全不同。经常会在网上看到有人问几十斤衣服物流公司走的话多少钱之类的问题,有的时候会觉得有些好笑。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快递公司和物流公司的区别:
1、服务对象
快递公司主要为个人服务,而物流公司主要为企业服务。快递公司主要是给个人服务的,比如你有一份文件要从北京寄到上海,你要的是快递公司,而不是物流公司,像顺丰、“三通一达”等快递公司,而不是一家物流公司,问寄一份文件从北京到上海要多少钱。物流公司主要是给企业服务的,比如你们公司有一车货物要从昆山运到北京,那么你要的是物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快递公司,首先不说快递公司的价格高昂,快递公司也不会接收这种货物。
2、运的货物的大小啊也不同
你看那密密麻麻的集装箱,觉得寄几个衣服啥的真的合适吗?所以啊,小件就是要选快递啊,小箱子配上个nice的快递员才nice好吗。
快递公司主要运送的是50kg一下的货物,比如衣服、文件、水果、生活用品、少批量的电子产品等等,主要是小物件。物流公司主要运送的大型货物,比如大型机械、大件设备、数目多的产品。
3、运价格不同
为什么有的时候运输同样一个货物物流公司和快递公司的差别会如此之大呢?快递与物流哪个便宜?快递公司都是快递员用电动车、摩托车等进行收货发货的,而物流公司都是整车货物的运送,最多有拼箱运输、但是也是大型货物。我相信如果只是为了几十块钱的货物,就专门一辆车去送货的话,物流公司会亏死,而费用肯定也会奇高。
4、到货时间的不同
快递公司是全国联网的,基本上货物都是批量运输,而物流公司不同,除非是一次性的一车货物,不然物流公司是比快递公司要慢一些的。快递公司的货物时空运的,而物流公司大多是陆运,在时间上,肯定没有快递公司快。
所以啊,总的来说,小物件快递公司,大物品、多数量的产品就物流公司,亲们看完之后就不会出现说有很多东西要寄送,觉得快递好贵啊而内流满面了,可以选择物流啊。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邮政法》的对于这两项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的本质是完成物品由甲地到乙地的流动。这和物流业
务十分相似。物流在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仅就物品流动这一现象来看快递业务往往和物流业务相混淆。这造成有的快递企业自以为是经营物流业务而可不申请经营许可;这也给邮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如何认定快递企业的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准确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十分必要。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必须以《邮政法》有关条款为依据。
《邮政法》第九章对快递的定义是:“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的定义是:“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因此,可以归纳快递业务有以下基本特征:
1、递送物品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1)封装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封装物品的递送。封装的物品在快递业务中称之为“件”,并以“件”为计量和计价以及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一个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装后只作为一件快件。据了解,物流业务中一般不特别要求物品封装,可以以运输工具例如“车”或以物品重量或体积为计量和计价单位。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封装要求明显区别于物流业务。
(2)署有名址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名址物品的递送。由于快递业务以“件”为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因此封装后的物品即“件”署有名址是快递业务的基本要求。收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寄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这“件”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确定。所以,名址信息是经营快递业务的基础。
(3)有重量、体积限制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重量、体积限制物品的递送。快递递送物品主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信件和印刷品统称信函,以纸质物品为主。《邮政法》第五十六条“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快递经营中很少有大重量、大体积的信函发生。包裹涉及面广,因此《邮政法》对包裹重量、体积有明确规定:“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法》的这些规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体积的范围。
递送物品的特定性实际上是快件的特定性,回答了什么是快件这个问题。从快件的实物形态上来看“快件”和“邮件”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快递企业完成寄递,后者由邮政企业完成寄递。由此可见将快件业务纳入《邮政法》的调整和规范范围是完全正确、合理的。
2、寄递方式的独特性
快递业务的寄递活动是邮政业独有的一种服务方式,特指邮政从业者传送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这种服务方式的一个特点是便利性,它要求无论是寄或递都要贴近客户,为客户提供最方便的服务。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特定要求,也使快递的寄递活动具备了高度的渗透性。一件封装后署有名址且重量、体积在规定范围的物品,可以根据需要“流”向任何地方,实现快递“门到门,桌到桌,手到手”的服务。寄递活动的独特性是运输、托运、交运等方式不具备的。
3、寄递过程的时效性
《邮政法》在解释快递定义时强调了“快速完成”,足见时效性在快递业务中的作用。寄递过程的时效性体现了物品流动的速度,满足了客户对时间的需要。为此,《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专列了一项“彻底延误时限”。达到“彻底延误时限”标准视递送物品为丢失,物品丢失即可依法获得赔偿。快递业务对时效性的高度追求既是这项业务的价值所在,也是这项业务的重要特征。
4、寄递组织的网络性
完成甲地收寄至乙地投递的一件快件一般需经历收寄(揽收)、处理(分拨)、运输、投递(派送)等环节。上述环节必须统一调度、上下衔接、协作配合,才能完成快件由收寄地到投递地的有序流动,最终到达收件人手中。快递业务各环节的有机组合、节点配置、合理分工、节律运作实际上是快递服务网络性的重要体现。快递服务组织的网络随着快件经营范围的扩大而同步扩大,不可或缺。快递业务的完成高度依赖快递网络是这项业务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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