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体检不合格通知
1、肝功检查谷丙转氨酶(ALT):若单项转氨酶高者,(正常值40UL以下)应进一步复查,复查再次不合格者应转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筛查甲肝、戊肝,筛查合格者可办理健康证;
3、皮肤病:主要指感染性皮肤病(包括细菌性、真菌性、原虫性)、牛皮癣、湿诊、接触性皮炎等。如脓疱疮、毛囊炎、疖、痈、丹毒、蜂窝组织炎、各种癣病、疥疮等。凡患有上述皮肤病者,不能从事食品制售及食具消毒工作。经治愈后,方可办理健康证从事相关工作。
4、大便培养:体检中发现大便培养(+)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及消毒工作,并隔离。停药后,大便培养连续三次(—),方可办理健康证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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