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法治安管理⾏为作出处罚的⼀部法律规定,治安处罚⼀般是对哪些构不成犯罪的违法⾏为的处罚,治安处罚中最严厉的是拘留,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的规定的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四⼗九条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三)⾏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可以附加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种最轻的处罚,适⽤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不同于⼀般的批评教育,仍属⾏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治安拘留
(2)。这是⽐较普遍的⼀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在⼀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定数额⾦钱的⾏政处罚。
(3)⾏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在⼀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由的⼀种治安⾏政处罚⽅法,适⽤于违反治安管理⾏为情节较严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对象仅限于外国⼈,且属于附加处罚,⼀般不得独⽴适⽤,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限期出境的,可再⾏驱逐出境。
三、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的
第⼀,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过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为只有⼋⼤类73种,
⽽⼗⼏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为多达100多种。另外,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量的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为,因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处罚⽆依据,给公安机关有效地进⾏治安管理造成被动。同时,随着近年来公安⾏政⽴法⼯作的不断加强,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份证管理等已经单独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设定的⾏政处罚⼤⼤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
第⼆,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警告、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式,⾯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为,这三种处罚⽅式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且已远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为,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由于⼗⼏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均收⼊有了较⼤幅度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200元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部分违反治安管理⾏为⼈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和惩戒作⽤。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完善的执法程序和执法⾏为的程序合法性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我国⽴法机关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系列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政执法程序,最⼤限度地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对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管辖、
检查、扣押、鉴定、听证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这种过于简单的处罚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述就是⼩编对“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的规定的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九条是对盗窃、、哄抢、抢夺、等违法⾏为作出的规定,这些⾏为构不成犯罪时,就按治安管理进⾏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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