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请问:
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 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06年8月16日2时10分,张甲(男,1990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980元。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30分,张甲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3时15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分对张甲执行刑事拘留,8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元),8月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
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2、立案条款错误,案件名称不规范。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案名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原先写“王某失窃案”不规范,不是王某人失窃,而是其财物被窃,另外本案立案前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此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3、未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对张甲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继续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4、对张甲取保候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00元。
5、对张甲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张甲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盗窃数额为2980元,未达到该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张甲应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作治安处罚。张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三
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男,1989年11月2日生)、张乙、张丙和张丁四人在某市市中心的新华电影院大门口因看杨A不顺眼而殴打了杨A,此时杨A的老乡杨B、杨C、杨D、杨E前去拉架时,亦被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殴打。当日22时,杨C看见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仍在新华电影院门口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杨B,后杨B纠集杨A、杨C、杨D、杨E、杨F(男,1990年7月20日生)和杨G,由杨A、杨C、杨D、杨E手持木棍,杨B持,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持械殴打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道路交通为之中断,行人纷纷躲避。新华电影院门卫老朱和小赵、众葛女士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看到杨A等人手持凶器打人,并有多人受伤倒在血泊中之后,立即电话报警。22时1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某派出所出警,杨A等人看到民警赶来后将凶器扔入河中。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对在本案现场,有证人指认的作案成员,经现场盘问、检查后,是否可以带所继续盘问? 有何执法依据?
答:可以带所继续盘问。民警出警后,证人指认作案成员有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以继续盘问手续将作案成员带所审查。
2、在对本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分工时,所长洪某指派副所长林某担任案件主办人,林某以自己分管社区,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民警王某以自己是社区民警,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请你以教导员的身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以上民警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澄清他们的错误观点。
答题要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副所长以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和社区民警以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否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在办案过程中,教导员发现参加办案的刑警小汪在用电脑做笔录材料时,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情况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请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分析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民警小汪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定何罪?
答题要点:证据的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复制粘贴的笔录和刑讯逼供本身就违反“三性”,造成提供虚据,导政证据不被采信或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处罚,丧失了证据的能力,影响了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非法的,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被采信。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对被讯问人、询问人有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真实记录,同一案件中不同被讯问人、不同证人、不同的受害人即使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由于感知能力、表达能力、语言习惯、在现场不同位置等的差异,所表达出来的内容也应有差别的。利用复制功能相互复制笔录内容,轻则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使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效力,重则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属于严重执法问题和违纪行为。 因此,全体办案民警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绝对不能贪图方便,进行笔录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
案中如果小汪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答题要点: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 1)、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 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
(2)、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
(4)、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
(5)、对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审查。明确审查的要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照本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审查提纲,制作讯问笔录;
(6)、迅速组织人员打捞作案工具;
(7)、对受伤人员伤情聘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5、经侦查查明: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等4人对杨A等5人殴打过程中,对杨A等5人均有殴打行为,致杨A、杨B轻微伤。22时,杨A等人持械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追打张甲等4人的过程中,杨A、杨B人、杨C、杨D、杨E五人均持械对张甲等4人实施殴打,其中,杨A和杨B抱住张甲,杨C将张甲打成重伤,后三人将张乙打成轻伤,杨D将张丙打成轻微伤。请问:张方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杨方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别构成何罪?
答题要点:张方4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张方4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殴打5人,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治安拘留
杨方7人中,除杨F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6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因本案中,杨A、杨B、杨c的行为致张甲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杨A、杨B、杨C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杨D、杨E持械斗殴,杨G积极参与,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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