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安管理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体检、刑事与行政相分离、宽严相济。
第二章 违法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 轻微违法行为是指不构成违法行为犯罪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太危险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程度不太严重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给治安带来较大危害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四种。
第十一条 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口头训诫、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行政制裁。
第十二条 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的行政制裁。
第十三条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行政限制措施。
第四章 特别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恶意有组织破坏公共秩序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特别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特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收容教育、收容劳动、行政拘留、退学、停职、、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封存或者查封违法生产、营业场所、设施等十种。治安拘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