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治安拘留)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有价票证、凭证、船舶户牌等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规定了四项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行为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根据这一项的规定,构成本项要处罚的包括三
种行为:(1)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2)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3)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这里规定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这里规定的“证明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具的证明其身份的文书等,如介绍信。这里规定的“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某种特
殊用途的专用章。从另外角度讲,本项规定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都是指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行为是,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这一项的规定,本项要处罚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行为: (1)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其中这里所说的“买卖”与第一项中所规定的“买卖”的含义是一致的。这里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所用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是经过伪造或者变造的,而继续使用,欺骗他人的行为。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行为是,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根据这一项的规定,本项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1)伪造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2)变造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3)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
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类似于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的,代表一定数额现金的证明票据,如各种营业性质的展览的入场券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处罚行为是,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本项所规定的处罚行为,就是针对破坏船舶管理的一些严重行为,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其中,这里规定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根据这一项的规定,本项规定的处罚行为包括以下五种:(1)伪造船舶户牌的;(2)变造船舶户牌的;(3)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4)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5)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本条对上述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二种处罚幅度:(1)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即:可以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同时,并处一千元以下。(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即:可以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同时,并处五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