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工作规定》修订说明
1.原《规定》中“考试中心”修改为“教育考试院”。
2.原《规定》中“违禁物品”修改为“违规物品”。
3.原《规定》中“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修改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4.原《规定》中涉及年份的,“2021年”修改为“2022年”、“2022年”修改为“2023年”。
5.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比2022年提前1天,除残疾人考生信息报送由12月“22日”修改为“19日”、附件12《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信息报送要求》中两个时间点由1月“26日”修改为“20日”外,其他涉及日期的均提前1天。
6.将第一条最后一句话“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修改为“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文件等,制定本规定”。
7.将第五条内容修改为“按照有关组考防疫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8.将第六条开头“教育部对研考考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修改为“教育部对研考考务工作施行宏观管理”。
9.将第七条第一段中“原则上应当设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修改为“原则上应当设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
10.在第七条第二段中增加“无线电信号屏蔽(含5G)”。
11.将第十条中的“试卷”修改为“试题试卷”。
12.在第十四条第二段后增加“招生单位负责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封装、寄送、保管等工作”。
13.在第十七条最后增加“招生单位要按自命题科目成立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招生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正题和副题各一套。招生单位要按规定对试题试卷进行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
14.在第十八条最后增加“招生单位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自命题制卷工作,制卷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进行,鼓励招生单位选择有保密资质的印刷厂统一印制试卷。制卷全过程要有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
15.将第十九条第二段中“入闱前必须联合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再次进行检查、检测”修改为“入闱前必须联合有关部门对入闱区域内所有场地、设备再次进行检查、检测”。
16.在第二十条最后增加“自命题试卷印制好后,招生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封装,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清点、核对,严防错装、漏装”。
17.删除第二十一条开头部分“所有试卷运送车辆安全状况和驾驶员身体状况必须良好,所有”;在第二十一条中间位置增加“运送试卷前,应全面梳理行驶线路情况,检查涉考车辆安全状况,排查驾驶员健康状况。试卷运送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18.在第二十一条最后增加“各招生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
将封装好的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应的报考点。在办理寄送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押送。报考点接收到自命题试卷后,要及时送到试卷保密室,安排专人核对和整理”。34所自划线研究生招生单位
19.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段中“所有保密室”修改为“所有存放试卷的保密室”;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后增加“在试卷存放期间”;将“抽查各保密室情况”修改为“抽查各保密室值班和保密保管情况”。
20.删除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21.在第四十六条最后增加“(自命题答卷通过机要方式寄回招生单位)”。
22.在原第三十五条前增加一段“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强化考点手机存放管理,实行考点手机集中管理,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
23.将原第三十五条中的“无线电信号屏蔽系统(含5G信号)”修改为“无线电信号屏蔽(含5G)”;将“无线信号屏蔽”修改为“无线信号屏蔽(含5G)”。
24.在原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段“考点司铃室应配备至少2台(套)不同类型、不同工作原理的计时设备,考前应根据北京时间进行调校和测试,确保所有计时设备时间准确、同步。考试开始和结束前,应至少有2人(含1名副主考)在司铃室共同确认时间,确保开考、终考等时间准确”。
25.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段中“低风险地区”修改为“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等级地区;将“考生座位隔列安排”修改为“考生座位单人单桌或隔列安排;将“非低风险地区考场内的座位设置,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修改为“新冠肺炎疫情中、
高风险等级地区考场内的座位设置,按照组考防疫有关要求执行。
26.将第三十六条第三段中的“专用隔离考场”修改为“备用隔离考场”。
27.将第三十六条第四段中的“监考员和视频监考员”修改为“监考人员”。
28.将第四十三条(一)中“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修改为“未能按时实施考试或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
29.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段“鼓励招生单位在自命题评卷中采用网上评卷方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属地招生单位的指导,大力推进阅卷工作信息化。招生单位应参照本章规定,加强自命题阅卷工作管理”。
30.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评分参考考务管理办法(暂行)》(教试中心函〔2021〕133号)使用评分参考”。
31.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段中的“返回”修改为“反馈”。
32.将第五十九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报考点、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重要过程数据、考试成绩等”修改为“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点考场情况(含标准化考点建设和使用情况,报考点、考点、考场设置、考场安排情况),人员情况(含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评卷人员情况),考试情况(含组考防疫、试卷运送和保管、考生入场、缺考、违规,考试实施、评卷情况),考试有关数据(含答卷扫描图片、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等”。
33.在第六十四条后增加一段“对于防疫组考及考生入场、
缺考、违规等动态变化的考试信息,应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动态更新、上报等工作”。
34.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保密等要求”修改为“未尽事宜”。
35.将附件1第三条“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修改为“组织开展考点、考场的布置和清理,物资物品配备、设备设施调试、防疫消毒、模拟演练等考前准备工作”。
36.在附件3标题中增加“环节”两字。
37.在附件4(考场规则)第二条后增加“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在第三条中增加“智能设备”。
38.将附件4(考场规则)第九条中“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修改为“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
39.将附件5《监考员职责》第二条第三段中的“上交试卷(卡)等工作”修改为“上交本考场的试卷(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等”。
40.将附件5《监考员职责》第三条第一行“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和随身携带物品检查”修改为“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及省级教育
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细则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原第三条其他内容另起一段。
41.将附件5《监考员职责》第四条内容修改为“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实时巡查考场,按照相关要求,防范、制止违规行为特别是考生使用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实施作弊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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