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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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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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9 8
大型
810
10 9~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6~12月)
10人以下~15
托儿班
、中(12~24月)
15人以下~20
大班(24~36月)
21~2520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岁)
20~25
中班(4~5岁)
26~30
大班(5~6岁)
31~35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