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的重点问题
(本资料为中消协字〔2017〕38号附件2内容,供参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议题:消费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电子商务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货币选票。因此,《电子商务法》应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二次审议稿看,原《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现予删除;在本法的法条中,仅有一处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表述中有的使用了“用户”,有的使用了“消费者”,相关规定不尽一致。本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议题:
1.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类型众多,如网购、微商、网约车、在线旅游、在线票务、在线订餐、即时通讯、搜索、游戏、团购等。本条第一款中的信息网络是否应增加移动网络?
2.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是否涵盖全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从事的服务是否要增加资金支付等内容?★★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
(一)工商登记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
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议题:
1.实体领域因一些行商经营场所不固定,难以办理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进行登记。但发生消费争议时,很难到经营主体,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具有可追溯性,是否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自然人,是否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等真实有效信息?★★★
3.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是否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二)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议题:
1.除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否应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是否应当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协助召回义务,并区分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确其所应承担的协助召回具体措施?★★★
(三)出具票据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消费者要求出具纸质发票的,是否应当出具?未及时出具的,是否应承担消费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证照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公示。
议题:是否应明确“及时”指多长时间?未及时公示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五)终止服务的控制措施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
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除公示有关信息外,是否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公示时起不得再预收款项或延展服务?★★★
(六)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议题:删除评价《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服装产品为例,目前一些电商销售的产品,没有厂名、厂址、、材质、产品
等级等,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应当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七)合同履行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