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油站安全评
价导则
山东省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加油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加油站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所称“加油站”为GB50156所规定的“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以及车用乙醇汽油的专门场所”。
删除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撬装式加油装置、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并应按最新版本修订本导则的相关条款。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价报告的实际评价内容,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52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DB37/593-2005
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
山东省安监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95号)
《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
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3经营单位应持有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3.4经营单位应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3.5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
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5 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及附件F所列资料文件。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5.2.2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5.2.3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
a)安全管理;
b)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c)加油工艺及设施;
d)其它设施。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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