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902 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强制性条文: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
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66号 |
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其中,第3.1.3(2)、5.3.5(2)、6.2.2(1)、6.3.2、6.3.5、6.4.2(4)、6.4.4、6.4.5(2)、6.6.2(2)、6.6.3(2)、7.1.5、7.3.1、7.3.4(1)、7.3.8(2)、7.4.2(1、2)、7.4.3(1)、8.1.3(2)、9.0.1、9.0.4、9.0.7(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第6.2.3(2)、6.3.4、6.4.3条(款)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27日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3.1.3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图5.2.4)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
6.2.3 (2002修订版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2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图6.2.3a);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图6.2.3b)。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6.3.4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本条2002修改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6.4.2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6.4.3 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本条2002修改后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6.6.2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图6.6.2);
6.6.3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4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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