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
第一节 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
1、合法性(法律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四)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1、国外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即根据神的启示来取得证据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及审查判断等予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此作出决断,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制度。主要包括: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例:辛普森森案件:刑事无罪,民事有罪,赔偿3000万美元。刑事12人一致,其中9个黑人;民事9人以上多数,白人9规则门人。
2、我国的证据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证据制度,但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已经建立,正处在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
(五)证据与证明
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据的分类
(一)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见第二节)
(二)学理分类
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施证据。
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
注意点:(1)反证不同与反驳。
2)反证通常在本证提出后提出,但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无必然联系。
例: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为本证,被告认为借据上借款人并非其本人签名为反驳;被告认为借款不属实,并出示合伙协议的为反证;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已还款,并出示的还款收条为本证。
5、按证据是否存在弱点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指没有弱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注意点: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补强证据虽有独立存在的形式,但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只服务于主要证据;间接证据既可服务于直接证据,也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并证明案件事实。
例:书证原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证言等为主要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等为补强证据。
三、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规则概念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