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2008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2008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
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批准时间必须早于2003年12月31日)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师资格证批准时间必须早于2001年12月31日)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师资格证批准时间
必须早于2002年12月31日)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师资格证批准时间必须早于2004年12月31日)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技术
022 营养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学
030 呼吸内科学
031 消化内科学
032 肾内科学
033 神经内科学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护师考试资格报考条件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护师考试资格报考条件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114 重症医学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114 重症医学
附件3: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
(二)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单位须出具在岗并同意提前申报证明。
(六)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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