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全国卫生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局部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根底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
发[xx]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初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护师考试资格报考条件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过失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参加xx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xx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立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xx]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xx年),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效劳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的有效证明。
  4、报名参加xx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xx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5、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到达《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