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等与单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8.0更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5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18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
【审理法官】王磊
糖蒜的腌制方法【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磊;刘涛;单亚娟
【当事人】高磊刘涛单亚娟
【当事人-个人】高磊刘涛单亚娟
【代理律师/律所】齐琦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琦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琦刘伟
【代理律所】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磊;刘涛
【被告】单亚娟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高磊提交户口本、银行提现记录,证明给了刘涛现金38万元,高磊有支付现金的能力。刘涛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提交与侯君的录音,证明仅借款80万元。高磊对该录音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高磊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提供了借条、证人证言、户口本、银行账单等证据。虽刘涛辩称未收到现金借款380000元,鲁迅的作品简介
在借条中写下“其中现金38万元整”系受胁迫,但刘涛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关于主体,虽然借款发生在单亚娟与刘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高磊未提供证据证明单亚娟对此笔债务知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合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诉争借款及利息所做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高磊、刘涛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磊、刘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刘涛负担7000元(已交纳),由高磊负担84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奶嫩模
【更新时间】2022-09-25 15:26: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磊与刘涛经侯君介绍认识,刘涛与单亚娟曾系夫
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3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刘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高磊借款,高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11月24日向刘涛交付300000元和20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向刘涛交付300000元。2020年6月8日,刘涛向高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刘涛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高磊暂借现金¥:1180000(大写)壹佰壹拾捌万(人民币)用于生产经营,还款日期为2020年6月8日”,后有手写部分“其中现金38万元整”,因刘涛无法按时还款,还款日期延期至2020年7月30日并在借条中的还款日期进行了更改,借条的借款人处有“刘涛”的签字及捺印。刘涛认可前述借条中的手写部分字体是其本人书写。 双方对实际借款金额产生争议。高磊主张刘涛曾在2020年5月份向高磊借款,高磊通过侯君向刘涛交付现金380000元。刘涛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金额为前述转账的800000元,没有发生过380000元现金借款。高磊向法庭申请证人侯君出庭作证,侯君提供证言:“2019年年底,刘涛通过我从高磊处借款800000元……,2020年5月份刘涛又跟高磊借款,高磊给了我380000元现金,我转交给了刘涛,借款很长时间后,刘涛一直没有偿还,2020年6月份,我带着高磊到刘涛,刘涛给高磊写了一张1180000的借条”。刘涛和单亚娟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经询问,刘涛对于在前述借条中写下“其中现金38万元整”的原因是高磊和侯君向其索要380000元利息且以不让离开的方式胁迫刘涛。 另查,高磊对刘涛名下所有的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乐园路20号院10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单亚娟对此房屋的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提交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高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称借钱的时候刘涛与单亚娟并没有离婚。刘涛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根据高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刘涛向高磊借款,高磊向刘涛提供了借款,刘涛向高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借款本金的金额。刘涛辩称未收到现金借款380000元,但刘涛在借条中明确写明“其中现金38万元整”,且刘涛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条系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书写,故法院对刘涛的主张不予采信。刘涛辩称已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18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20年7月30日已届满,刘涛应向高磊归还借款,故法院对高磊的相关诉求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法院自2020年7月31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高磊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夏至是几月几日关于单亚娟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借款发生在单亚娟与刘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高磊未提供证据证明单亚娟对此笔债务知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高磊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判决:一、刘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磊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80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高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高磊提交户口本、银行提现记录,证明给了刘涛现金38万元,高磊有支付现金的能力。刘涛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提交与侯君的录音,证明仅借款80万元。高磊对该录音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磊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诉争借款发生在刘涛和单亚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借款期限届满前仅几个月其二人离婚并将两处房产均分割给单亚娟,数额巨大且超过必要限度,明显是逃避偿还债务,应推定单亚娟对刘涛的债务是明知的,故诉争借款应认定为刘涛和单亚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低,对高磊有违公平公正。高磊还通过朋友向刘涛支付了12万元,一审也未予认定。 刘涛上诉
龚俊张哲瀚加盟我是女演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刘涛偿还高磊借款本金80万元及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刘涛从高磊处借款只有80万元银行转账,并未借过38万元现金。借条中“其中现金38万元整”实际是刘涛承诺支付80万元借款的好处费或利息。一审后刘涛联系侯君,侯君承认38万元不是借款本金。借条仅能证明借款合意,不能证明出借人实际提供了款项,高磊未就提供38万元现金举证。在刘涛80万元借款一分未还的情况下,高磊继续出借38万元也与常理不符。 综上所述,高磊、刘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涛等与单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18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琦,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亚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磊、刘涛因与被上诉人单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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