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6.27
【分 类】其他
正文
 
上海高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9年6月27日)
 
  典型案例之一:飞行员辞职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
  典型案例之二: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
  典型案例之三:医疗期内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之四: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不当然继续履行
  典型案例之五:用人单位应批准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
  典型案例之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定返还取得股票之利益
  典型案例之七:体性劳动争议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
  典型案例之八: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
  典型案例之九:公司高管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之十:诉请支付劳动报酬因涉嫌虚假诉讼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之一
 
飞行员辞职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
 
--石某诉某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石某系由某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31日石某辞职,并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航空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某支付离职补偿金210万元及飞行经历费用损失。仲裁委裁决: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培训费用补偿金203万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诸法院。
  【裁判意见】
  经审理后认为,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针对飞行员流动问题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规定,企业招录飞行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服务年限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为了规范飞行人员有序流动,保障航空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法院参照上述意见酌定石某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203万元。另外,因现行法律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费未作明确规定,故法院对航空公司要求石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点评】
  飞行员系特殊的职业体。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所需的时间成本极高,一名合格机长的养成时间一般长达十年。同时飞行员培养机制有别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航空公司需要为其取得飞行资格和积累飞行经验投入巨额培训成本和飞行资源。故飞行员辞职客观上必然导致航空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不仅关乎劳动者的个体权益,更是维护航空管理秩序和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在当前民航业持续高速发展,飞行员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如果放任飞行员无序流动,势必会对飞行员队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共飞
行安全。离职补偿金作为规制飞行员离职的重要手段,在保障飞行员择业自由的同时,通过有偿流动方式一定程度上为飞行员有序流转留出了必要空间。法院参照上述原“五部委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判决辞职飞行员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不仅有效保护了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判决形式明确了飞行员有序辞职的市场规则,引导各方主体合理行使诉权和理性维权,对于规范飞行员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和示范效应。
 
典型案例之二
 
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
 
-
-某服饰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0年9月26日,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胶印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在职期间,服饰公司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查。李某职业健康检查表中显示,“接害工龄5年,毒害种类和名称:苯、甲苯、二甲苯类”。2016年12月8日,服饰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以服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等。仲裁委裁决:服饰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6万余元。服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所在的车间为胶印部门,属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虽然李某系部门主管,但其履行职责时确需进入车间,且服饰公司亦每年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故李某应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第41条即是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予以免除。服饰公司在未安排李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便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与普通疾病相比,这类疾病具有不可逆、难治愈等特点,往往对劳动者的健康伤害程度较大、致残概率亦高。因此,我国立法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对这类特殊职业体的保护。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侵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仍时有发生。本案判决表明,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一项法定义务,不因经济性裁员而免除。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严格保护劳动者健康权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
 
典型案例之三
 
医疗期内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飞行员待遇 
--某物业公司诉鲁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主要案情】
  鲁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鲁某职务为总部高级品质管理主任。2016年8月22日,鲁某因患恶性肿瘤入院接受手术,连续休病假至2017年2月4日。2017年2月6日(周一),鲁某回物业公司上班。2017年5月16日,鲁某请假赴医院就诊,医院向其连续开具病情证明单至8月2日。2017年5月31日,物业公司向鲁某出具《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终止。鲁某当
即提出其正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之后,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按离职前月收入12400元的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病假工资。仲裁委裁决:对鲁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