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国家实⾏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第⼗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范围由国家另⾏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的含义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产
的发展⽽兴起的⼀种科学的⼈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种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
给⼯作⼈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职位是以“事”为中⼼⽽设置的,不因⼈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员。当缺乏
合适的公务⼈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
构的职能、⼯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担任,不随公务⼈员的去留⽽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考核、培训、奖惩、⼯资待遇等各项⼈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些国家实⾏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官的管理
即实⾏品位制。品位分类⾮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度⾮⼈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分类,⽽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
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汲取对⽅的因素。因此,从⼀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起。
(⼆)实⾏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第⼀,实⾏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
性地进⾏,从⽽达到因事择⼈、⼈事结合的⽬标。第⼆,职位分类为考核⼯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所⽤、⽤⾮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才。第四,实⾏职位分类,可以根据⼯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
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设置之间的关系,从⽽为机构改⾰提供合
理的⽅案。
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时即规定建⽴公1993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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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懿资料
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划分和归类。公务员法总结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了重新设计,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改变了单⼀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为提⾼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职位类别的划分、增设与适⽤范围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
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类别。
(⼀)职位类别划分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 1
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员,在其⼯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员的⼯作仍然属于机关的⾏政管理⼯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
大碗宽面歌词员。
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持和保障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
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 2
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持与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政决策权和⾏政执法权。⼆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平的⾼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政领导⼲预,不因⾏政领导意志的改变⽽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上,仅为⾏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持,最终的⾏政决策权仍掌握在⾏政领导⼿中。
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先体现为某些⾏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
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些社会通⽤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程技术、化验技术等。
⾯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趋专业化,各级⾏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
术⼈才的专业技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决策的科学性与执⾏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才,激励他们⽴⾜本职岗位,成为本职⼯作的专家。
.⾏政执法类是指在⼯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政执法部 3
门的基层单位的⾏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政执
法类公务员主要履⾏⾏政监管、
⾏政处罚、⾏政强制、⾏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权,⽽⽆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设置⾏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设⽴⾏政执
法类职位,是建⽴⼀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者,对维护⼈民众的切⾝利益,对
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意义。第⼆,设⽴⾏政执法类职位,有利- 2 -
于促进建⽴⼀线⾏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进⼝,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准不⾼;同时,由于⼀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执法权限⼜⽐较⼤,造成权责失衡,产⽣⼀些⾏政违法的现象。第三,设⽴⾏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线执法公务员。过去由于⼀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年的职业⽣涯中30-40%,绝⼤多数⼈在70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线⾏政执法公务员的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作,加强⼀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政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 4
法官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相⽐,1993与
和检察官也纳⼈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法过程中,曾有⼀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这⼀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作⼈员相⽐具有⾃⾝的特殊性,⽽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起进⾏分类。在这⾥,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分类管理的原则。
(⼆)职位类别的增设
除专业技术类与⾏政执法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些公务员职位类别具有⼀那英个人资料简介及
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管理。例如,在制定公务员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应当专门设置⼈民警察职务,进⾏单独管理,这是将来需要进⼀步研究的问题。为将来增设职位类别
留下空间,本条对此作了规定。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
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三)关于各职位类别的适⽤范围
⽬前,虽然存在⼤量从事专业技术和⾏政执法⼯作的公务员,但在本法实施之前法律并未在
职位类别上予以确认。公务员法明确设置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公务员后,具体将哪些机关中
的哪些⼈员纳⼈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并享受有关的待遇,
蛋包饭的做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需在对不
同部门、不同机构职能以及不同职位的职责、⼯作性质、特点进⾏充分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
国家另⾏作出规定。所谓由国家另⾏规定,既可以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定,也
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政法规或者发布决定、命令的⽅式予以规定,或者是中央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释义】本条是对职务序列设置依据的规定。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对公务员管理来说,基本的分类⽅法有两个:
⼀是职位分类,即把各种不同的职位,按照内容和性质的特点,并同区异,分为若⼲种类;⼆是
分等,即根据职位的⼯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低等因素,把所有职位分为若⼲
⾼低不同的等级。这种横向的职位划分与纵向的等级划分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个具有相对稳定
性的⼈事分类框架或者⼀个明确的坐标,每⼀个职位、职务都可以在其中到⾃⼰的位置。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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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管理,要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再设置⼀定的等级,使公务员职务形成⼀个⾼低有致的
蛇结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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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条规定:“国家⾏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 1993
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但由于暂⾏条例未具体规定不同的职位类别,因此,当时
国家⾏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基本上是统⼀的,即⼗⼆个职务层次对应⼗五个级别。这种职务
序列难以满⾜不同职位公务员的需求,造成专业技术职位的⼈员、机构规格低的⼈员职务的晋升
空间过于狭窄,相应地待遇也难以得到提⾼。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不同的职位类别后,相应地对于不同的职位类别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置
不同的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第⼗六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
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释义】本条是对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的规定。
⼀、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
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的标准,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 1993
⾮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领导职务是指不
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
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定限额的⾮领导职务。⼆是为了解决“独⽊桥”的难题。
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员的待遇问题。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领导职务设置解决了公务员管理的⼀些问题,但也带来了⼀些管理
上的难题。第⼀,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领导职务根据⼯
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作需要,主要是为解
决待遇⽽任命。第⼆,根据《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定的。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数存在巨⼤差距,⽤“⼀⼑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领导
职务职数,使⼀些基层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出现巨⼤差距。⾮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较⼤的⾏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第三,设置⾮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依然⼤于⾮领导
职务的吸引⼒,⼈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任何
机关中,⾏政领导的毕竟是少数。以⾏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符合不同⼈才的成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才。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在⽴法过程中,如何处理⾮领导职务,存在两种意见:⼀种意见主张,
取消⾮领导职务,将职务与级别完全分离。将公务员分为两⼤类:⼀类是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职务层次来确定;另⼀类是不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待遇只按照级别来确定。第⼆种意见主张,每⼀个公务员都有职务,公务员可以分为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但⾮领导职务根据职位类别特点来设置。根据职位的类别特点和各类⼈才的成长规律,设置相应的职务层次与职务名称。实施这种⽅案的关键是,科学划分职位类别。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由于本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本法对公务员的职务依然保留了⾮领导职务的设置。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机关中,有些职位在本- 4 -
机关不负领导责任,但职位本⾝⼜很重要,特别是有些职位在其分管的业务⽅⾯对其管理对象有较⼤的检查、监督、管理权,根据需要,设置⼀些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领导职务是必要的。⼆、职务层次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1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职务层次是根据⼯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低设 2
置的。由于⾮领导职务不承担领导职责,因此,在职务层次上不应、也不必设置到⾼等级的职务层次上,因此,本法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领导职务。第⼗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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