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08.05.28
【文 号】残联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5.28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残联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六、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七、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软件和残疾人证打印软件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统一研发,免费发放。第三代身份证
  八、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培训、医生培训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已领取的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十、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由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印制(见附件6),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残疾人证印制中标厂家统一订购。为维护残疾人证的严肃性,保证残疾人证的通用性,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