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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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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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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海淀区,或者军人部队驻地属于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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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属于海淀区居民,或者部队驻地在海淀区的军人;
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自愿并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A4复印件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不相符的应当到公安部门变更,内容为:未婚离婚丧偶;(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4)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别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簿或换发新身份证;(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3、军人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并一致;有误或不一致的应当变更正确且一致。
4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为5.0cm×3.8cm,同一底版、双方合影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5、北京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具体咨询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各种证明材料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未规定有效期的,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7、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存档,请用黑(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正楷书写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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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受理-初审-当事人填写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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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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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婚姻证书工本费9/
第三代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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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名称
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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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1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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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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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56(人工),62615167(人工),62532490(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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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88862544(政工科)
3、集体户口
1本人户口页原件及加盖户口保管部门公章的户口地址页复印件;外地集体户口出具户口地址页复印件有困难,如本人页原件上标明有详细户口地址的,可不用提供户口地址页复印件。
2本人户口页上加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口地址页相应位置加盖有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
3)户口簿上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一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户口地址与身份证上地址不一致,以户口地址页登记地址为准。
4)本人户口页上登记的婚姻状况与实际相一致,不一致的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本人户口页中婚姻状况为空白,且实际婚姻状况为未婚的,可不进行变更;本人户口页中婚姻状况未说明其他等不规范表述的,需变更为未婚离婚丧偶
5)本人户口页正面及背面变更事项需A4纸复印件一份;可复印在一张纸上;复印在纸中部,左右两边留出两厘米装订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