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健身资格证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规范本市体育健身服务市场,加强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市体育局制定了《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体育健身服务市场,保护广大市民的健身权益,根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体育健身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上海市体育局颁发的《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经营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执业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有偿体育健身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区、县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偿体育健身活动进行监管。
  第五条 申请《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
  (二)无危害他人健康、影响职业活动的传染性疾病。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取得由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执业资格证书》应向上海市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五)本人一寸证件照2张。
  上海市体育局在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设立受理点。申请人可以到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市体育局网站(v)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上海市体育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八条 对违反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市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聘用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项目类别及级别。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1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