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本篇法规被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八条修改为:"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出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3.将第九条修改为:"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条修改为:"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备案:(一)在本行政区域举办
的,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二)跨省内行政区域举办的,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举办的,按规定报省体育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5.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6.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事项。需要变更的,经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7.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贵州省体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为内容的活动。
健身资格证    体育健身、竞技等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省人民政府认可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有益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危害公民身心健康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体育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体育活动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对具备的各项条件作出说明,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
    申请从事射击、登山、攀岩、探险、漂流、武术、拳击、热气球、航空运动、水下运动和自然水域游泳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健身、竞技等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核程序,并审核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