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的成⽴要件是什么
⼿中有房屋或是其他设备的⼈在它们不⽤的时候,会将其租赁出去⽽获得⼀份收⼊。租赁不动产或是设备给其他的⼈,可以因此⽽获得经济收⼊,双⽅也形成了租赁关系。那么,房屋租赁关系的成⽴要件是什么?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房屋租赁关系有哪些成⽴要件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使⽤,承租⼈定期给付约定租⾦,并于合同终⽌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的协议。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因此当出租⼈和承租⼈就房屋出租的租⾦、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了。但是成⽴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法律效⼒,主要从下⾯四个⽅⾯进⾏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与承租⼈是否具备有效民事⾏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或出租⼈是否为房屋所有⼈或合法使⽤权⼈等。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
权证是什么(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付租⾦、⽔电费等的滞纳⾦按每⽇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过⾼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种常见的情形是,有⼈⽤租来的房屋进⾏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
的租赁合同均是⽆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种认为合同是⽆效的,另⼀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
房屋租赁维修费⽤如何承担
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的法定义务,除⾮双⽅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途。
对于承租⼈增添的附属设备,双⽅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由出租⼈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
如果是因为出租⼈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导致房屋发⽣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的⼈⾝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承租⼈不当使⽤⽽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承担费⽤。
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通知出租⼈维修的⽅式,以及出租⼈维修的时间。对于出租⼈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可⾃⾏维修,但由出租⼈承担费⽤。
房屋租赁关系有哪些成⽴要件?在产⽣房屋租赁的时候应该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合同来保障彼此的关系才能够对彼此更加有利。如果您对于房屋租赁关系成⽴要求、房屋租赁关系形成过程等有疑问,欢迎您寻店铺在线律师帮助您。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