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开荒⼟地使⽤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有很多的地⽅都存在着⼀定的荒⼟,很多百姓都会进⾏开垦来播种粮⾷,这样就能更好的利⽤好这块⼟地资源。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开荒⼟地使⽤权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权归开荒⼈,谁先开荒谁有使⽤权,但⼟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如果拥有使⽤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地承包法
第四⼗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式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适⽤本章规定。
第四⼗五条以其他⽅式承包农村⼟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议定。
第四⼗六条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实⾏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防⽌⽔⼟流失,保护⽣态环境。
权证是什么
在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可以凭“四荒地”承包合同办理⼟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在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可以对“四荒地”进⾏各种形式的流转。根据《⼟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承包农村⼟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股、抵押或者其他⽅式流转。
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四荒地”的转让不需要发包⽅的同意。⽽⼀般⼟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发包⽅的同意,对此,《⼟地承包法》第41条明确规定:“承包⽅有稳定的⾮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来源的,经发包⽅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确⽴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与发包⽅在该⼟地上的承包关系即⾏终⽌。”
另外,《⼟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开荒地的使⽤权规定的归属问题
1、农村集体⼟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取得承包权,如果没有签订⼟地承包经营合同,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地。但村集体在收回该⼭林的时候应当赔偿你的开荒投⼊或损失。
2、如果你想继续经营,可以通过承包的⽅式对该⼭林进⾏承包经营。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试⾏)第⼗⼀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所种植的林⽊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流失⽽新增加的⼟地使⽤权,应当予以保护。
相关知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知识
⼀、互换的性质及特点
《农村⼟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承包⽅之间为⽅便耕种或者各⾃需要,可以对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的⼟地承包经营权进⾏互换。”互换在⼴⼤农村普遍存在,是⼀种⼩规模的⼟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式。它实际上是承包⼈将⾃⼰的⼟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使,⾃⼰⾏使从他⼈处换来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为。互换后的双⽅均取得对⽅的⼟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看出,互换⼟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种互易合同,双⽅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变更原⼟地承包合同。互换表⾯上看是地块的调换,实质上是带有物权让渡性质的⼟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变为发包⽅与互换后的承包⽅的关系,双⽅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点上看,它与⼟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种法定⽅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
的交换,⽆需交付价款。另外,依照《农村⼟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同意”,⽽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活保障,⾃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影响。因⽽,⽆需经发包⽅同意。
⼆、互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三⼗七条、三⼗⼋条及四⼗条的规定,互换⼟地承包经营权的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愿、有偿;不得改变⼟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的农业⽤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须有农业经营能⼒;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使⽤⼟地的时候需要在相关部门进⾏登记,办理相应的⼿续之后才能进⾏合法的使⽤。不过⼟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希望⼤家要注意,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